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90號(hao)
(關于調整部分實施反傾銷措施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的公告)
根(gen)據201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shui)則》的稅(shui)目設置、稅(shui)則號(hao)列的調(diao)整及優化需要(yao),海(hai)關(guan)相應調(diao)整了部分實施反(fan)傾銷措施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hao)。現就(jiu)涉及商品編號(hao)調(diao)整后的填報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進口收貨人申報進口磺胺甲噁唑時,商品編號應填報29359000.35。
二、進口收貨人申報進口稅號90011000項下的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及光纜時,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應填報90011000.01,其他單模光纖應填報90011000.02,光導纖維束、光纜及其他光導纖維應填報90011000.90。
鑒于“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進口收貨人在辦理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歐盟的其他光導纖維的進口申報手續時,無需再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三、上述進口貨(huo)物(wu)征(zheng)收反(fan)傾銷(xiao)稅的其(qi)他事項,仍按照相關反(fan)傾銷(xiao)措施(shi)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te)此公告。
海關(guan)總署(shu)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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