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7號
(關于(yu)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xiang)受零關稅貨(huo)物原產地(di)標(biao)準及相關事宜的公告(gao))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2),以及對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修改(見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nian)1月(yue)1日(ri)起(qi)香(xiang)港(gang)CEPA項下新(xin)增(zeng)零關稅(shui)貨物(wu)原產(chan)地(di)標準(zhun)表》、《2017年(nian)1月(yue)1日(ri)起(qi)澳門CEPA項下新(xin)增(zeng)零關稅(shui)貨物(wu)原產(chan)地(di)標準(zhun)表》使用簡化的貨物(wu)名稱,自(zi)2017年(nian)1月(yue)1日(ri)起(qi)執行。新(xin)增(zeng)香(xiang)港(gang)、澳門享(xiang)受零關稅(shui)貨物(wu)的范圍與2016年(nian)《中(zhong)(zhong)華人民共(gong)和國進出口稅(shui)則》中(zhong)(zhong)相(xiang)應稅(shui)號(hao)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zhi)。
二、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的稅號32061900、63079000等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zong)署
2016年12月(yue)8日(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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