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點“歸類先例輔助查詢系統”的公告)
為配合海(hai)(hai)關(guan)稅(shui)收征管方(fang)式改(gai)革試點(dian),提(ti)升通關(guan)便利化水平(ping),豐富(fu)歸類公共服務渠道,引導進(jin)出(chu)口(kou)貨(huo)(huo)物收發(fa)貨(huo)(huo)人(ren)(ren)或其代(dai)理(li)人(ren)(ren)(以(yi)下(xia)簡稱“收發(fa)貨(huo)(huo)人(ren)(ren)或其代(dai)理(li)人(ren)(ren)”)規范、如實申報(bao)進(jin)出(chu)口(kou)商(shang)品歸類事(shi)項,海(hai)(hai)關(guan)總署現試點(dian)啟用“歸類先(xian)例輔(fu)助(zhu)查(cha)詢系統”,并就(jiu)相關(guan)事(shi)宜公告如下(xia):
一、試點范圍
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0、81、82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二、試點內容
為給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出口商品編碼提供參考,海關總署開發了“歸類先例輔助查詢系統”,并在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QP)中增加了“歸類先例查詢功能”(詳見附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時,可以通過該功能選取與本企業進出口商品相同的歸類先例數據進行歸類申報。選取先例數據申報的,系統自動將已選中的該條歸類先例數據中的商品編碼、商品名稱和規格型號返填到對應報關單的表體信息中。如選取的歸類先例數據是8位商品編碼的,返填到對應報關單的表體信息后,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自行補充填報9/10位商品編碼。
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如不選取歸類先例數據庫數據申報的,也可按現有規定自行申報歸類。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24日(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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