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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現就海關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經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后,可以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海關注冊編碼,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手續。尚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繼續使用海關注冊編碼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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