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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海關受理了廣州南沙龍沙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稱為“雷諾嗪”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申請。現將相關商品的歸類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詳見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執行。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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