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9號(關于開展絲綢之路經濟帶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
為落實“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順應中國經濟新常態和貿易發展新業態,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與物流運作規律,加快經濟緊密聯系地區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步伐,海關總署決定在山東、河南(nan)、山西(xi)(xi)、陜西(xi)(xi)、甘肅、寧(ning)夏、青(qing)海(hai)、新疆、西(xi)(xi)藏(zang)(以下稱絲(si)綢之路經(jing)濟帶)等九省(區)內的青(qing)島、濟南(nan)、鄭州、太原、西(xi)(xi)安、蘭州、銀川(chuan)、西(xi)(xi)寧(ning)、烏魯木齊、拉薩等十個海關(以下稱絲綢之路經濟帶海關)啟動絲綢之路經濟帶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啟用絲綢之路經濟帶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方式。
二、絲綢之路經濟帶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方式適用于絲綢之路經濟帶企業在絲綢之路經濟帶各口岸海關進出口的貨物。絲綢之路經濟帶企業可自主選擇向經營單位注冊地、貨物實際進出境地海關或其直屬海關集中報關點辦理申報、納稅和查驗放行手續。企業可根據(ju)實際(ji)需(xu)要,自主選擇口(kou)岸清(qing)關(guan)、轉關(guan)、區域通關(guan)一(yi)(yi)體(ti)化(hua)等任(ren)何一(yi)(yi)種通關(guan)方式(shi)。
三、取消絲(si)綢之(zhi)路經濟帶報(bao)關企(qi)業跨關區從事報(bao)關服務的限制,允(yun)許(xu)報(bao)關企(qi)業“一(yi)地注(zhu)冊、多地報(bao)關”;允(yun)許(xu)區域(yu)外(wai)報(bao)關企(qi)業在(zai)區域(yu)內設立(li)的分支機(ji)構,在(zai)區域(yu)海(hai)關直接報(bao)關;允(yun)許(xu)許(xu)可證(zheng)件證(zheng)面簽注(zhu)口岸為絲(si)綢之(zhi)路經濟帶任(ren)一(yi)口岸的貨物(除國家明確實施(shi)口岸限制管理(li)措施(shi)的貨物外(wai)),在(zai)區域(yu)內任(ren)一(yi)海(hai)關辦理(li)申報(bao)驗放手續。
四、絲綢之路(lu)經濟帶海關(guan)間(jian)互認商品預(yu)歸(gui)類、價(jia)格預(yu)審核、原產地預(yu)確(que)定和歸(gui)類、價(jia)格、原產地等專業認定結果(guo)以及(ji)(ji)暫時進出境等行(xing)政許可(ke)決(jue)定;待(dai)系統完善后,在(zai)(zai)銀(yin)行(xing)總擔保及(ji)(ji)匯總征稅(shui)項目(mu)的基礎(chu)上,實現(xian)企(qi)業的一(yi)份稅(shui)款保函在(zai)(zai)絲綢之路(lu)經濟帶海關(guan)互認通(tong)用(yong)。
五、絲綢之路經濟帶海(hai)關區域(yu)通關一體(ti)化報關單(dan)審核、稅單(dan)打(da)印、稅費(fei)核注核銷、無紙轉(zhuan)有(you)紙、匯(hui)總征(zheng)稅試點等操作按現行規定辦(ban)理。
六、絲(si)綢之路經濟帶海(hai)(hai)關(guan)區域通關(guan)一體化報關(guan)單所涉(she)貨物可由企業根(gen)據物流實際需(xu)求,自(zi)主選(xuan)擇在口岸或(huo)屬地海(hai)(hai)關(guan)監(jian)管(guan)場(chang)所實施(shi)(shi)查(cha)驗(yan)。對需(xu)轉(zhuan)運(yun)分流到(dao)屬地監(jian)管(guan)場(chang)所實施(shi)(shi)查(cha)驗(yan)的,進出境貨物及其運(yun)輸工(gong)具應符合海(hai)(hai)關(guan)途中監(jian)管(guan)的要求。
七、絲綢(chou)之路(lu)經濟帶(dai)海關可憑電子放(fang)行信息辦理貨物出(chu)場(庫、區)手續,實現卡口自動核放(fang)。
八、絲綢(chou)之路(lu)經濟(ji)帶海(hai)關(guan)通過“中國海(hai)關(guan)網上(shang)服務大廳”和(he)海(hai)關(guan)“12360”服務熱(re)線(xian),為(wei)企業提供通關(guan)、艙單狀態(tai)查詢(xun)、疑難(nan)咨詢(xun)等公共服務。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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