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guan)總署公告2017年第(di)39號
(關于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hua)(hua)貨物(wu)通(tong)關流程(cheng),簡(jian)化(hua)(hua)監(jian)管查驗作業環節,海(hai)關總(zong)署(shu)將取消(xiao)收(shou)發貨人在機(ji)檢查驗正常放(fang)行(即機(ji)檢查驗未見(jian)異常無需轉(zhuan)人工(gong)查驗)貨物(wu)的(de)(de)《海(hai)關貨物(wu)查驗記錄單》上簽(qian)字確(que)認(ren)的(de)(de)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gong)告如下:
一、對于機(ji)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wu),在(zai)(zai)機(ji)檢查驗結束后,可由(you)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ren)或(huo)運輸工具負(fu)責(ze)人(ren)在(zai)(zai)《海關貨物(wu)查驗記錄單》上簽(qian)字,海關不(bu)再限定(ding)由(you)收(shou)發貨人(ren)或(huo)其代(dai)理人(ren)簽(qian)字確認。
二、可采取現場(chang)簽字(zi)(zi)或事后集中簽字(zi)(zi)的方(fang)式(shi)在(zai)上(shang)述《海(hai)關貨(huo)物查驗記錄單》上(shang)簽字(zi)(zi)確認,事后集中簽字(zi)(zi)不(bu)得晚于(yu)機檢查驗完成后5個(ge)工(gong)作(zuo)日(ri)。
三、本公告自2017年(nian)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guan)總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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