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年第19號
<關(guan)于在通關(guan)環節免(mian)予(yu)提交紙質《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海關(guan)進出口(kou)貨物(wu)征(zheng)免(mian)稅證(zheng)明(ming)》的公(gong)告)>
為進一步便利減免稅申請和貨物通關,海關總署決定,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通過了海關審核的,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進口通關環節無需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第二聯(即送海關憑以減免稅聯)。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報進口上述《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時,無需提交紙質《征免稅證明》或其掃描件。如果《征免稅證明》電子數據與申報數據不一致,海關需要驗核紙質單證的,有關企業應予以提供。
進口貨物申報時,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按規定將《征免稅證明》編號填寫在進口貨物報關單“備案號”欄目中。《征免稅證明》編號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查詢。減免稅申請人如需要紙質《征免稅證明》留存的(即申請單位留存的第三聯),可在該《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
海關總署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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