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zheng)進口天然氣稅收(shou)優惠政策(ce)有(you)關問題的(de)通知>
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計劃單列(lie)市財政(zheng)廳(局)、國家稅務(wu)局,海關(guan)(guan)總署廣東(dong)分(fen)署、各直(zhi)屬海關(guan)(guan),財政(zheng)部駐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計劃單列(lie)市財政(zheng)監察專員(yuan)辦事處:
根據201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jin)口天然氣(qi)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kou)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4﹞67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28.34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間,液化天然(ran)氣(qi)銷售定價適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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