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zi)治(zhi)區、直轄市、計劃單(dan)列市財(cai)政廳(局)、國(guo)家稅務局,新疆生(sheng)產建設兵(bing)團財(cai)務局,海(hai)關(guan)總署(shu)廣(guang)東(dong)分署(shu)、各直屬海(hai)關(guan):
為營(ying)造公(gong)平競爭的市場環(huan)境(jing),促進(jin)(jin)跨境(jing)電子商(shang)務零售進(jin)(jin)口健康發(fa)展(zhan),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jing)電子商(shang)務零售(企業(ye)對消(xiao)費者,即(ji)B2C)進(jin)(jin)口稅收政策(ce)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shui)(shui)、消費(fei)稅(shui)(shui),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zuo)(zuo)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jia)格(包括(kuo)貨物零售(shou)價(jia)格、運費和保險費)作(zuo)(zuo)為完稅價(jia)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er)、跨(kua)境電(dian)子商(shang)務零售(shou)進(jin)口(kou)稅(shui)收政策適(shi)用于從其(qi)他(ta)國家或地(di)區進(jin)口(kou)的(de)、《跨(kua)境電(dian)子商(shang)務零售(shou)進(jin)口(kou)商(shang)品(pin)清(qing)單》范圍內的(de)以(yi)下(xia)商(shang)品(pin):
(一(yi))所有(you)通過與(yu)海關聯網的電(dian)(dian)子(zi)商(shang)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xian)交易、支付(fu)、物(wu)流電(dian)(dian)子(zi)信息(xi)“三單”比(bi)對(dui)的跨境(jing)電(dian)(dian)子(zi)商(shang)務零售進口商(shang)品(pin);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屬(shu)于跨(kua)(kua)境電子(zi)商務(wu)(wu)零售(shou)進口的(de)個人(ren)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zhi)付、物流等電子(zi)信息的(de)跨(kua)(kua)境電子(zi)商務(wu)(wu)零售(shou)進口商品,按(an)現行規(gui)定(ding)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jiao)易(yi)限值為人民幣(bi)2000元(yuan),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jing)電子商務零售(shou)進口商品清(qing)單》將由財(cai)政部(bu)商有關部(bu)門(men)另行公布。
七(qi)、本通知自2016年4月(yue)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cai)政部/ 海關總(zong)署 /國家稅務總(zong)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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